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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導則

應進行專題研究的籌備工作,收集相關資料,確定研究大綱的內容。
  4.7.2 研究大綱的內容應包括:課題組組成及人員分工;工作進度計劃;專題研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調研的內容、方法和范圍;試驗和測試項目及方案;應重點闡述專題成果擬對規范條文作何補充和修改以及提交成果要求和考核指標。
  4.7.3 研究大綱應在部下達年度計劃后二個月內,由承擔單位行文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4.7.4 研究大綱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主持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
  4.7.5 承擔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在一個月內完成大綱修訂。修改后的大綱應由專題承擔單位行文一式二份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修改后的大綱將作為專題驗收的依據。
  4.7.6 承擔單位應將階段性成果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4.7.7 專題的驗收文件應由承擔單位行文一式二份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驗收文件應包括:
  1. 送審報告;
  2. 專題研究報告;
  3. 有關試驗報告;
  4. 擬修訂的規范條文和條文說明。
  4.7.8 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主持專題驗收,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前一個月將驗收文件寄送有關單位或專家。
  4.7.9 驗收的主要內容:專題成果的技術內容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環保政策,準確反映公路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及國內外先進的科研成果,成果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可靠的依據,成果能否直接應用于相關標準的修訂和補充。驗收會應形成會議紀要。
  
5 標準的發布

  5.0.1 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由交通部統一編號,批準發布。

  5.0.2 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和地方標準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部標準體系的基礎上統一編號和發布。

  5.0.3 公路工程標準的出版工作由發布部門負責,標準的出版印刷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6 標準的實施

  6.0.1 已進行項目與新發布實施的標準發生矛盾,應結合項目具體情況由項目主管單位或業主協調解決,必要時報交通部批準。

  6.0.2 當公路工程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標準規定時,應報標準批準部門審定。

  6.0.3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條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強制性標準條文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 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2. 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
  3. 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條文規定;
  4. 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
  5. 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

  6.0.4 有關行政主管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意見。
  
7 局部修訂

  7.0.1 凡現行標準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進行局部修訂。
  1 標準中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2 標準中部分規定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社會、經濟或環境效益;
  3 標準中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標準相抵觸;
  4 需對現行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7.0.2 標準的局部修訂一般由原主編單位承擔。

  7.0.3 局部修訂的立項要求按本《導則》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7.0.4 標準的局部修訂工作程序可分為修訂大綱、送審稿、報批稿三階段,當局部修訂內容較多,涉及面較廣時,也可增加征求意見稿階段。

  7.0.5 各階段工作內容和要求應按本《導則》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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