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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導則

、節、條的名稱及主要內容或說明。
  4.2.2 編制大綱應在部下達年度計劃后三個月內,由主編單位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
  4.2.3 編制大綱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主持召開編制大綱審查會,并形成會議紀要。
  4.2.4 主編單位應根據紀要精神,修改編制大綱,大綱修訂時間不宜超過二個月。修改后的大綱應由主編單位行文報部,修改后的大綱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4.3 初稿階段
  4.3.1 進一步收集相關資料,根據編制大綱進行調查研究和試驗,并初步形成條文框架。
  4.3.2 完成對重大技術、政策問題的論證或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應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

  4.4 征求意見稿階段
  4.4.1 應完成全部的專題研究工作,涉及重大技術、政策問題的專題研究報告應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并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或委托“中建標公路委員會”組織驗收,形成驗收意見并明確其結論可否納入標準。
  4.4.2 完成征求意見稿條文及條文說明。
  4.4.3 征求意見稿及條文說明應由主編單位報部一式二份并寄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一般不應少于20個單位。
  4.4.4 主編單位宜根據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召開征求意見會。征求意見會一般由主編單位主持,并應形成會議紀要。

  4.5 送審稿階段
  4.5.1 編制組應將收集到的意見按章、節、條逐條歸納整理,提出處理意見并匯總成表,據其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
  4.5.2 當制修訂的標準對工程實施有可能產生較大的直接影響時,應按擬提交的標準送審稿組織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并進行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后提出評價報告。
  4.5.3 送審稿中擬確定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應用黑體字加以區別。
  4.5.4 送審文件由主編單位行文報部,應包括:
  1. 送審報告(主要工作過程、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成熟程度,與國外水平的對比、實施后的效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2. 送審稿正文及其條文說明;
  3. 意見匯總處理表;
  4. 主要技術專題的研究報告;
  5. 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報告;
  6. 審查會議代表建議名單。
  4.5.2 送審稿的審查會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主持。主編單位應在審查會召開前一個月將送審稿正文及其條文說明發至審查會邀請的各有關單位或專家。
  4.5.3 審查的主要內容:標準的適用范圍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體現國家的安全、經濟、環保政策,準確反映公路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可靠的依據,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符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含對分歧意見的傾向性意見及對送審稿的評價)。
  4.5.4 送審稿審查后由主編單位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和統稿,形成報批初稿及其條文說明,并由主編單位行文一式五份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4.5.5 報批初稿中擬摘錄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應用黑體字加以區別。

  4.6 報批稿階段
  4.6.1 報批初稿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組織標準編寫組主要成員和有關人員進行標準總校,主要對報批初稿內容的系統性和用詞用語的準確性進行修改和統稿。
  4.6.2 主編單位根據總校意見清稿,形成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報批稿中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條文應用黑體字加以區別。
  4.6.3 報批文件由主編單位行文一式二份報部,報批文件應包括:
  1. 報批報告;
  2. 報批稿正文及其條文說明;
  3. 意見匯總處理表;
  4. 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匯編。

  4.7 專題的管理程序
  4.7.1 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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