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理由時,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有權解除主編單位的編制任務,并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3 標準或專題的立項
3.0.1 標準制修訂項目應充分體現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政策,滿足公路工程建設發展的需要。標準專題項目應服務于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需要,其成果應能滿足公路工程標準相關條文的補充和修訂的需要。
3.0.2 擬申報承擔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或標準專題的單位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關公路科研、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質量監督和院校等單位;
2.承擔過與所申報公路工程行業標準項目有關的技術工作;
3.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4.能夠保障標準編制所需的人員和設備,以按期完成制訂或修訂任務;
5.標準制修訂項目,本單位人員所承擔的編寫工作量應不少于標準章節總數的30%。標準專題項目,本單位人員所承擔的工作量應不少于總量的50%。
3.0.3 擬申報承擔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或標準專題項目,并符合3.0.2規定的單位應于每年8月底前向“中建標公路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或專題立項申請報告》,格式及相關要求見附件一。
3.0.4 “中建標公路委員會”對立項報告進行初審,交通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在初審結果的基礎上確定擬立項的年度項目,并匯總后按程序報批。
3.0.5 交通部于每年12月正式下達下一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4 標準的制修訂
4.1 一般規定
4.1.1 標準制修訂應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充分考慮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有利環保、經濟合理、便于實施。
4.1.2 標準制修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積極吸納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且有利環境保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2 凡納入行業標準的新成果應經過充分論證或試驗、測試驗證,必要時應進行試設計。
3 應掌握國際先進標準的動態,積極采用經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4.1.3 應做好與現行相關標準的協調工作。當須對現行標準修改時,應向交通部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據。
4.1.4 標準制修訂中的有關重大政策性問題應報交通部;有爭論的重大技術性問題,應由主編單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充分的技術論證或必要時召開專家會確定。
4.1.5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如需對主要起草人員、工作內容、編制進度、編制經費做較大調整,主編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并報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批準。
4.1.6 主編單位應加強對編制人員的領導,進行經常性的督促和檢查,在標準編制過程中,主編單位應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填寫《公路工程標準編制進度檢查表》(見附件二),并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4.1.7 標準的編寫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1.8 標準制修訂程序按編制大綱、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進行(見附件三)。工作量大、內容復雜的標準可在征求意見階段前增加一個初稿階段。
4.2 編制大綱階段
4.2.1 主編單位應進行標準編制的籌備工作,收集相關資料,確定編制大綱。編制大綱包括工作大綱和編寫大綱。工作大綱的內容應包含:
1. 標準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2. 已有的工作基礎;
3. 調研的主要問題及調研方法、數量和范圍;
4. 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數量、方案;
5. 成果體現形式、預期目標;
6.編制組成員及分工;
7.詳細工作進度計劃等。
編寫大綱的內容應細化至標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