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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導則

現發布《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導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訂時參考。
目 錄
1 總則
2 標準的管理
3 標準或專題的立項
4 標準的制修訂
5 標準的發布
6 標準的實施
7 局部修訂
8 標準的復審
附件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標準或專題立項申請報告
附件二 公路工程標準編制進度檢查表
附件三 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管理,提高行業標準的編制質量,并使編制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導則》。

  1.0.2 公路工程標準分為: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公路工程行業地方標準。

  1.0.3 本《導則》適用于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和與標準有關的專題的管理。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和公路工程行業地方標準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1.0.4 公路工程行業建設標準中直接涉及質量、安全、環保和其他公眾利益的條文為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建設必須執行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發布、管理、執行和監督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

  1.0.5 公路工程行業標準應是公路工程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所需的標準,公路工程項目應執行公路工程行業標準。凡需要在公路工程行業范圍內作出統一規定的下列內容,可制定公路工程行業標準:
  1 公路工程規劃、勘測、評價、設計、施工(包括安裝)、監理、驗收、養護、試驗、檢測和評定、管理;
  2 公路工程行業專用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
  3 公路工程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計量單位和制圖方法;
  4 其它專用的技術要求。

  1.0.6 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應在公路工程行業標準體系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在公路工程行業內自愿采用。

  1.0.7 公路工程行業地方標準應在符合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基礎上補充制定,適用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并應報交通部備案。

  1.0.8 公路工程行業標準中不包括產品標準方面的內容。
  
2 標準的管理

  2.0.1 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管理工作包括標準的立項、制修訂、發布、局部修訂、復審等。標準專題的管理工作包括專題的立項、驗收等。

  2.0.2 交通部負責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立項和批準發布以及部分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的立項,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進行管理和協調,對實施進行監督。

  2.0.3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行業地方標準制修訂的立項、管理、協調和批準發布,并對公路工程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2.0.4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公路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是公路工程行業標準日常管理的歸口部門,是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路工程行業協會標準的組織編制、協調和批準發布。

  2.0.5 標準的主編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具體組織及經常性的督促和檢查。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的主編單位負責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標準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由主編單位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備案。
  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 負責對標準的解釋,解釋文件應每年匯總并報“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2 進行標準的宣傳貫徹。
  3 了解標準的執行情況。
  4 負責標準的技術檔案工作。

  2.0.6 凡執行行業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反饋給主編單位及“中建標公路委員會”。

  2.0.7 當編制進度拖延六個月以上,且主編單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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